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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「外交部臺灣獎學金」申請人提交「財力證明」程序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  • 2026-06-12
  • AdminAdmin
一、    依據外交部115年2月5日外研專字第1154700106號函及同年4月17日外研專字第1154700377號函(副本)辦理。
二、    依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」(下稱外生辦法)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,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,應檢附足够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,或全額獎助學金證明。前開規定之設立意旨,係為確保境外生具備基本經濟支持能力,以維持學習品質,並防範衍生非法工作等社會安全風險。至所稱「全額獎助學金證明」,實務上係指已獲核定之受獎證明文件。
三、    鑑於外交部反映邦交國學生確有提交財力證明之實務困難,本部衡酌邦交國之特殊國情與文化習俗,為增進雙邊青年交流並鞏固邦誼,於兼顧法規秩序與行政彈性下,原則同意旨揭申請人得先以「外交部臺灣獎學金申請證明」或「駐外館處推薦函」暫代「財力證明」;惟申請人於正式獲獎後,仍須補正相關受獎證明文件,以完備入學手續。
四、    另依外生辦法第7條之1規定,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、假借、塗改等情事,應撤銷錄取資格;已註冊入學者,撤銷其學籍,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;如畢業後始發現者,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。請 各校於審查時務必落實確認文件之真實性,以維護受獎生受教權益。
五、    本案僅放寬申請階段財力證明之暫代文件,至學歷證明及學校規定其他文件等,仍請各校依校內審查程序與專業判斷,辦理審查。